近日,媒体爆料了“罐车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油问题”,引发热议。运输煤制油的罐车,罐体内必然残留矿物油液体,从而混入植物油中。矿物油包含的不饱和烃、芳香族烃、硫化物以及为保证辛烷值添加的金属物质会随着人们对植物油的摄入,进入人的身体,从而产生危害作用。 毋庸置疑,这是一件民生大事,关乎我们每个人的健康。 食用油生产后,经过散装运输,到达我们的餐桌。那么如何在整个过程中保证食用油的安全? 一、食用油的运输,到底有没有相关规定呢? 1. 《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GB/T 30354-2013) 2013年制定的《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GB/T 30354-2013),规定了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的术语、容器、运输作业和运输标识的基本要求。该标准为国家推荐性标准,由国家粮食局提出,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河南工业大学负责起草。 其中,明确了散装运输容器的标准,要求“运输散装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车辆,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车或容器运输;装入油脂之前,应认真检查运输容器是否为专用容器以及容器是否清洁、干燥”。 但是该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而非强制性国家标准,约束效力有限。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3.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第十条“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中,也作了相关要求:“根据食品的特点和卫生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必要时应配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器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降低食品污染的风险。” 二、常规的植物油生产及流通过程能否检测出矿物油呢?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 2018年制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代替《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6-2005),适用于植物原油、食用植物油、食用植物调和油和食品煎炸过程中的各种食用植物油。 其中,明确了植物油的色气味态等感官要求、酸价等理化指标、污染物和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脂肪酸等要求。 该标准对矿物油的检测并未提及。这是因为矿物油的检测属于风险检测项目,不是食用油的监督抽查项目。这就为食用油的混装运输现象留下了隐患。 GB 1535-2003《大豆油》;GB 1534-2003《花生油》;GB 1536-2004《菜籽油》;GB 1537-2003《棉籽油》;GB 10464-2003《葵花籽油》;GB 11765-2003《油茶籽油》;GB 19111-2003《玉米油》;GB 19112-2003《米糠油》;GB/T 8235-2008《亚麻籽油》;SB/T 10292-1998《食用调和油》;GB/T 8233-2008《芝麻油》;GB/T 15680-2009《棕榈油》;GB/T 18009-1999《棕榈仁油》;NY/T 230-2006《椰子油》;LY/T 1534-1999《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及其检验》等标准也是如此。 三、如何避免“矿物油食用油混装”呢? 首先要了解食用油混装出现的原因。运输企业和个人在明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背景下,为何要以身试法?很多媒体了解到,食用油混装在行业内是确实存在,而且数量还不少。这是因为可以减少运输成本,运送食用油到某地后,司机一般不会选择放空,而是运送一些其他的货物回程。违规运输食用油很早就有,早在2013年,湖南衡阳市政府官网就曾发文,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运输食用油。 食品安全,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石。目前,针对媒体反映的“罐车运输食用油乱象问题”,国务院食安办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彻查食用油罐车运输环节有关问题,并表示对于违法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严惩、绝不姑息。同时举一反三,组织开展食用油风险隐患专项排查。调查处置结果将及时公布。 避免“矿物油食用油混装”现象,确实需要多方共同努力,从源头到餐桌,每一个环节都不能放松。只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提升行业自律水平、推动技术创新以及加强公众宣传和教育,才能确保食用油的安全和纯净,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